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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務機制-重新認識什麼是「非税務居民』
发布人:heiyu发布时间:2014/7/18 12:31:14

近年全球經濟下滑,美國首先強烈針對其國民在國外的收入及資產方面的税款問題,藉以加快國家經濟體系的復甦。而在這個政策成功有效之後,其他國家紛紛參考的逐步實施類同的做法。加拿大,另一個港人移居熱點,她有意效法美國的這類的策略,而加拿大稅法與美國稅法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加拿大的稅法提供給加拿大人多一個選擇機會。加拿大人不須要放棄在加拿大的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仍可成為-「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forincometaxpurpose),當沒有加拿大所得的情況下,可以不必申報加拿大的年度個人所得稅。

 

―般來說,您成為非税務居民(emigrantforincometaxpurpose)是指您離開加拿大到另一個國家去定居並切斷與加拿大所有的居留聯繫(residentties)。所謂切斷與加拿大的居留聯繫可能包括:


●使您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離開加拿大

●出售加拿大的個人資產,切斷在加拿大的聯繫並在另一個國家取得及建立全面的財物及社會的聯繫

 

在某一年度,您若離開加拿大(甚至全年都在海外),只要仍保持著與加拿大的居民聯繫,您被視為是“事實上的居民”(factualresident),仍須就全球的所得申報所得稅。

然而,若以稅務協定(taxtreaty)之目的您被認為是另一國的居民時,您可能被認為是“推定的非稅務居民”。

與加拿大簽定稅務協定的國家有80餘國,其中包括:中國、日本、韓國、英國、法國、澳洲、新加坡等。但台灣和香港不在名單之內,與加拿大並無稅務協定。

在加拿大取得了公民身份後,若能切斷與加拿大的聯繫,可以一方面持有加拿大的公民權自由進出加拿大,同時,另一方面,卻不須申報海外所得,僅就加拿大境內的所得繳“非居民稅”即可,在稅務上成為“非稅務居民”。

但是,不是每個人都有條件成為“非稅務居民”的。譬如沒有拿到公民權之前,一旦切斷一切與加拿大的聯繫後,在稅務上雖然成了非居民,但也可能喪失了永久居留權,將來是否還有加拿大的入境權利是一個疑問。

但並不是說未取得公民權的人要成為非稅法居民,一定要繳回移民紙。

因為“稅務居民”與“永久居留權”實在是兩回事。另一方面,即使拿到了公民權後,若有配偶式未成年子女留在加拿大,也無法成為“非稅務居民”

 


當離開加拿大移居另一個國家,可以成為“非稅務居民”日期,

以下列三者中最「遲」的一個為準:

●納稅義務人本人自加拿大離境的日期

●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離境日期

●移民到另一國家,變成該國居民的日期

 


如果重返移民加拿大前之原居地再建居所時,通常自加拿大離境的當日即可視仍成為非稅務居民的日期,即使並配偶仍暫留加拿大處置其住宅亦然。

 

而當您移居建立永久居所的另一國家是與加拿大有稅務協定的國家(譬如美國、中國)時,成為“非稅務居民”的日期是以您一旦與該國之居留聯繫緊密到一個地步,依稅務協定,您被判定為該國的居民,而非加拿大稅務居民之日期而家。

 

一旦離境成為非居民應儘速通知稅務局離境日期(departuredate),因為此居留狀況的變動影響申領GST優惠及兒童福利金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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