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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外投資税制→『FBAR』(續上期)
发布人:heiyu发布时间:2014/7/18 12:15:36

最近幾年,許多美國華人到中國投資,遇到許多風險。例如,在投資時,有人怕缴稅和中國的外匯管制,結果錢正當進去,偷偷出來,白錢變成黑錢。有人因為海外投資未依法申報,早期虧損因未申報不能抵美國的收入,也不可在賺錢時抵稅。很多投資海外的人因疏忽這一點,不只不能省税,還要面臨非常高的罰款。實際上,美國海外投資有很多省稅和緩税的辦法,如能好好利用,補繳的稅不多。

 但是,美國的海外投資的申報手續,真可說是疊床架屋,除了所得稅表外,還有各種所謂的「資訊報表」,這些報表不只複雜難懂,資料蒐集也不易。最可怕的是缺報或錯報者,每個報表的罰款都從一萬美元起,有些報表如海外帳戶申報表(TDF90-22.1,簡稱FBAR)除民事外,還有刑事罰則,因此不得不慎。

美國有關海外投資的申報表主要有兩個:

一是行之有年的海外帳戶申報表(FBAR),此表申報個人在外國銀行、證券和保險戶頭。

 

 因為外國戶頭申報歸「銀行機密法」管轄,國税局雖然管申報,但不能用外國戶頭申報歸的資訊來查稅,而且很多海外資產如放在家中保險櫃的股票和債券也不在申報範圍,因此,國稅局要求國會立法,要求納稅人和海外金融機構申報特定海外金融資產。

美國國會在2010年的「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案」(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簡稱FATCA)中,規定在所得稅表上附上8939表來申報「特定外國金融資產」(Specifiedforeignfinancialassets)。納稅人由2012年起要申報2011年的外國金融資產。

國税局外國追税行之有年,但因經費和人力不足,成效不彰。不過近幾年,國税局有幾個突破。最大的突破是瑞士銀行員工把公司教客戶逃稅的資料交給國稅局,國稅局吿到法院,逼瑞士銀行交出四千多名客戶名冊,國税局和瑞士銀行的協定是不得公布名單,讓客戶可以用「自首」而非「投案」方式來處理案子。國税局因此推出第一波外國自願申報運動(offshorevoluntarydisclosureprogram,簡稱OVDP)2009年自願申報收穫豐碩,國稅局食髓知味,又在2011年推出第二波海外自願申報運動。今年1月,國税局宣布兩次申報未完全結案,又「重開」自願申報,其實是推出第三波自願申報,「這次是無限期的」。

為調查用銀行洗錢,國税局去國際匯兌中心Swift網站查匯款和收款人資料,也強迫銀行申報可疑存款。例如,大量購買或兌現旅行支票、銀行本票等,銀行都要報TDF90.22.47TDF90.22.56表。一萬美元現金以上的存款或購物,銀行則要報FINCEN101105表等。美國也是國際洗錢防治組織艾格蒙聯盟(EggmondGroup)的成員。

台灣有名的「海角七億」資料,就是美國透露給台灣的。很多人到免税天堂藏錢,再用信用卡在美國消費來逃稅,國稅局就到法院控告信用卡公司,強迫VisaMasterAmericanExpress交出客戶資料。據說因為資料太多,還存在國税局倉庫裡。為破獲製造國際假虧損真逃税的案伴,國稅局告金融業和大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逃稅辦法(taxshelterpackage),以逼出他們客戶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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