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財規劃範疇中,理財規劃師經常為客戶提供不同的建議,不同功效的理財產品,再配合客戶本身持有的資產來制訂合適的財富規劃及管理方案。然而,在與客戶面談的過程當中,大多數客戶沒有好好的整合,難以發揮『安全資產』應有的功能。因此,在安全資產保障規劃中,家庭信託是最多客戶選擇的規劃模式。規劃設計以建構安全資產的概念為中心,以家庭信託的資產管理形式,再整合不同的資產及理財產品,達到照顧家人的最終目的。
現實中,有很多客戶因為投資失利、生意失敗、替人做擔保、家庭糾紛、錯誤的税務規劃等等因素,讓多年辛苦所存下來的財富或家產一夕之間化為烏有,不但人生遭逢重大打擊,連妻兒的生活都面臨嚴重考驗。
歸納這些客戶的狀況,不難發現他們有個共同的因素:缺乏「安全資產」概念!一般人都以為已為自己的財產做好防衛措施,但總是一次又一次將財產直暴露在風險之下,例如買股票沒有定下「止蝕位」,一次到底,連跑的機會都沒有。
當人們在持有各類資產的時候,不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總是希望買在最低點,賣在最高點,定存總希望存在利息較多的銀行,貸款總希望貸到最低的利率。所以資產持有的背後幾乎都存在著報酬率的追逐,渴望財富的累積可以像天那麼高,然後卻忽略了如何讓財產可以陪伴我們及子孫長長久久,財富的思維往往只考慮廣度(財產多元)及高度(財產金額),而忽略了它的深度(持有時間)及長度(傳承)。
在香港,房地產現今是大部分人致富的主因,其售價及租金價格在過去10年瘋狂上漲,引發政府的高度關注及做出相應的管制措施。過往曾接觸不少客戶以炒賣不動產起家,當時因為對經濟前景樂觀,沒有預早規劃,但當經歷97年的金融風暴,08年的金融海嘯,再加上迷你債券事件,確令不少客戶的資產值大起大落,有的甚至要宣告破產。
「二八原則」進行資產結構調整
家庭信託的設計可以幫助客戶提高對財富管理的深度,建構一套安全防護網,將資產逐步地保護下來,進而達到投資理財、節省税負、資產傳承等不同目的。以「二八原則」進行資產結構調整,只需動用每年家庭總資產的1-2%,便可從不安全的、追求報酬率的財產中移轉至安全的、穩健的家庭信託中,一直到家庭信託資產佔總資產的20%,建構情形詳如圖一:
二八資產配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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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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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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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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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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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穩定、保守
第1個10年:保險
第2個10年:海外政府公債
第3個10年:全球債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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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報酬率
存款、債券、股票、
基金、不動產、
海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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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最理想的做法,是夫婦二人各自成立一份家庭信託,每年將總資產1-2%的財產轉移到家庭信託當中,用以照顧自己(委託人)及配偶的未來退休安養生活、子女及孫子女的生活、敎育、殘疾、創業甚至乎結婚、生育等。
家庭信託的3個10年理財計劃
假設您們的資產都屬於圖一右方追求報酬率與不安全性的狀態,我們強烈建議投入家庭信託的財產,必須是符合安全、穩定及保本的原則,進行3個10年的理財計劃,以確定信託執行80年,可以照顧子孫一輩子。
若以1個4人家庭,每年的基本支出$240000為例,第1個10年,建議利用保險的特性,讓信託資產在第1年就能保有1000-1500萬元的水位,因為信託財產必須仰賴於委託人每年的資金投入,若委託人身故無法順利放錢進信託,則信託帳戶的錢並不足以照顧受益人,因此設計的第一步先以保險產品來確保信託的需求。
第2個10年,建議購買本國或海外的政府債券,它不但安全,而且可以讓信託資產國際化,更能加強信託的功能。
當信託運作到第3個10年,代表信託帳戶已存入一定金額,在保險及政府債券長期的資金管理下,信託財產已經具備相當的規模,足夠承擔一定的投資風險,建議選擇全球債券型基金或股票型基金進行長期投資。在30年的理財計劃完成後,家庭信託即可建立約2000萬元安考資產,肯定可以照顧家人基本生活一輩子。也有許多客戶資產在5000萬或億元以上,每每認為1-2%的轉移速度太慢,以及所產生的效果不夠理想而將額度加大,最後達到財產比率的50%或以上。
IFPC國際理財規劃師會及理財規劃師於過去10多年來致力在中、港、台等地推廣建構安全的財富價值,期間協助處理超過1000個客戶個案,發現客戶非常認同家庭信託的功用,在信託逐漸普及的香港,相信家庭信託將成為理財規劃的主流。
本會顧問律師ChrisChing認為,今時今日,成立信託已不再豪門望族或老年人的專利,擁有一定資產的客戶,已有必要及早規劃,成立信託。他指出成立信託的好處是可避免後人爭產的同時,又可對他們的生活做出妥善的安排,而且有高度的靈活性,成立人可按自己意願定立條款,對受益人有所約束。客戶一般都有誤解成立信託是否很複雜,Chris表示,需視乎資產種類及分配的複雜程度,如果資產簡單,一般只需3個月至半年便可成功成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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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海外資產一
新移民不可不知的海外資產申報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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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迷債爆發、金融海嘯、歐債危機、美國財政懸崖的洗禮下,全球多數國家的經濟都仍在低迷的階段,各國金融經濟專家紛紛出謀獻策冀望國家經濟可以早日回復,其中一個重點措施在於針對國民的海外資產的申報及課税環節上,美國國税局自2009年推出「海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年度申報」計劃以來,所收税款超過13億美元。
在美國,擁有海外資產的人突然發現自己成了逃税犯,必須自首,接受鉅額罰款,否則可能坐牢。很多人因此生活在恐懼中。擁有海外資產為何可怕?根源在於美國税制。
美國税制基本概念
美國是「屬人屬地」税制國家,只要是税法上的「美國人」,也就是美國公民和税務居民,他們的「全球收入」(worldwideincome)都要向美國政府繳納所得税,他們的「全球財產」也在美國的遺產和贈與税的課税範圍內。而非美國人士則只要申報美國本土來源的收入或美國本地的財產移轉即可。
過去,一些義務納税人把資產藏匿海外,旨在「逃税」。但由於美國債台高築,税收吃緊,美國政府開始向那些持有海外資產的國民徵税。美國法律規定每年要申報海外資產投資。這些資產申報的費用昂貴,罰款重,動輒萬元以上,還有刑事罰則,有關人士不可不重視。
屬人主義税務機制美國全球課税
美國所得税法和遺產税法對「税務居民」的定義不同。所得税法第7701(b)和其施行細則對税務居民有非常複雜的規定,原則上持有綠卡或在美國停留一年超過183天的人都算作居民。這183天是以加權平均法計算-當年日數除1;前一年除3;再前—年除6後相加超過183天就算居民,所以只要每年在美國停留超過120天,就成為税務居民,就要納税,而遺產税法是以居籍(domicile)來決定納税人是否為税務居民,不管移民身份,只要有定居的意願和事實,即使只停留一天,也算税務居民。
但是,如果能證明和母國的關係比美國親近,則可選擇當非居民。外交官、留學士、訪問學者等,雖全年停留在美國,也只是「客」,獲豁免,不用計算居留日數。如果非居民外國人(NonResidentAlien,簡稱NRA)和居民配偶同報税,也算税務居民。美國和世界很多國家定有所得税條約,如果一個雙重居民身份人士,則有權選擇用條約的「分勝負條文」(tiebreaker)以非居民身份報税。
美國是全世界少數未對居民住在美國的公民或綠卡持有者課海外收入税的國家。美國公民曾為此打官司打到美國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以一説法來為此辯護。理由是居住在美國的居民繳税買服務,海外公民和綠卡持有者繳税買保險。當公民和綠卡持有人在海外有麻煩,可以各向當地大使館官員求助,會受到美國政府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