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父母為子女規劃的必要考量
香港的離婚率在最近三十年,仿如與香港的經濟(恆生指數)掛鉤般一同增長,
在過去30年間默默升了近十倍之大。直至近5年間漸漸被注視。
婚嫁是一生的一大事,它不單只對婚嫁的新婚夫婦,對其父母亦是,因為婚嫁代表了子女將完全成長。及展開另一段人生。但古語有云: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所以對父母真正來說,是另一個層次的照顧及擔憂。一般而言,當然地是憂心他(她)們的生活是否愉快,衣食是否無憂,有沒有被欺負等等。而當中最差的結果莫過於離婚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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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香港已穩佔中國離婚率前十名的城市之一,排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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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時贈與規劃
第一位:北京~離婚率39%
第二位:上海~離婚率38%
第三位:深圳~離婚率36.25%
第四位:廣州~離婚率35%
第五位:廈門~離婚率34.9%
第六位:中國臺北~離婚率34.8%
第七位:香港特別行政區~離婚率33.8%
第八位:大連~離婚率31%
第九位:杭州~離婚率29%
第十位:哈爾濱~離婚率28%
(2012年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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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香港離婚不斷上升,同時要在他們展開這個另一段人生的時候為他們將出另類保障規劃,不要將贈予子女的財產成為考慮因素。
※利用婚嫁贈與與現金信託贈與優於直接贈與
但婚嫁喜慶大事,父母多為他們籌謀,父母一般都會贈與他們婚嫁喜慶禮物
普遍的情況婚嫁贈與所贈送的財產多是以現金和不動產為主,在傳統中國人觀念「成家」的概念中,男方多為兒子「致房」,所以很多父母都贈予子女居住物業或是物業首期款項,希望他們可住的好(購買物業(首期)款項)、或是現金款項。
但如果子女們婚姻不歡時,這些財產也會成為婚變中的代價,讓媳婦女婿索要一半!因為一般情況資產贈與子女時,這筆資產已成為兒女們可任意支配的,不論未來用它來理財或置產等容易認定為兒女婚後時的財產,如果讓帳戶轉個彎,就可以避免這樣的損失,不但保全家產,也可以將照顧子女專款專用的心願落實!
婚嫁贈與信託規劃:
父親
透過婚嫁信託贈與子女金錢四大利益:(續前頁)
一、父母親仍握有掌控權:信託内的理財、受益人領受信託利益的條件都由開戶人(成立人)父母親掌控,並隨時可以變更或調整相關內容!
二、保全資產專款專用:由於信託是在子女婚前即設立並完成贈與,信託內的存款就是婚前的存款,未來子女婚變時,這筆錢不會成為請求權的財產,同時若子女身故時,這筆錢也可用來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避免媳婦或女婿的支配與任意使用!
三、讓照顧子女心意可以長長久久:子女一般獲得父母親贈與金錢後,若不善管理或揮霍反而讓筆錢的心意浪費囉!透過信託的規劃,甶父母親依照多年的理財經驗幫子女支配與管理,並可將孳息或定額每年或每月照顧子女生活,讓財富的價值得以延續與流長,反而更有效益的將婚嫁贈與的美意發揮最大的效益!
(參考資料: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美國海外投資税制→『FBAR』(續上期)
最近幾年,許多美國華人到中國投資,遇到許多風險。例如,在投資時,有人怕缴稅和中國的外匯管制,結果錢正當進去,偷偷出來,白錢變成黑錢。有人因為海外投資未依法申報,早期虧損因未申報不能抵美國的收入,也不可在賺錢時抵稅。很多投資海外的人因疏忽這一點,不只不能省税,還要面臨非常高的罰款。實際上,美國海外投資有很多省稅和緩税的辦法,如能好好利用,補繳的稅不多。
但是,美國的海外投資的申報手續,真可說是疊床架屋,除了所得稅表外,還有各種所謂的「資訊報表」,這些報表不只複雜難懂,資料蒐集也不易。最可怕的是缺報或錯報者,每個報表的罰款都從一萬美元起,有些報表如海外帳戶申報表(TDF90-22.1,簡稱FBAR)除民事外,還有刑事罰則,因此不得不慎。
美國有關海外投資的申報表主要有兩個:
一是行之有年的海外帳戶申報表(FBAR),此表申報個人在外國銀行、證券和保險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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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外國戶頭申報歸「銀行機密法」管轄,國税局雖然管申報,但不能用外國戶頭申報歸的資訊來查稅,而且很多海外資產如放在家中保險櫃的股票和債券也不在申報範圍,因此,國稅局要求國會立法,要求納稅人和海外金融機構申報特定海外金融資產。
美國國會在2010年的「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案」(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簡稱FATCA)中,規定在所得稅表上附上8939表來申報「特定外國金融資產」(Specifiedforeignfinancialassets)。納稅人由2012年起要申報2011年的外國金融資產。
國税局外國追税行之有年,但因經費和人力不足,成效不彰。不過近幾年,國税局有幾個突破。最大的突破是瑞士銀行員工把公司教客戶逃稅的資料交給國稅局,國稅局吿到法院,逼瑞士銀行出四千多名客戶名冊,國税局和瑞士銀行的協定是不得公布名單,讓客戶可以用「自首」而非「投案」方式來處理案子。國税局因此推出第一波外國自願申報運動(offshorevoluntarydisclosureprogram,簡稱OVDP)。2009年自願申報收穫豐碩,國稅局食髓知味,又在2011年推出第二波海外自願申報運動。今年1月,國税局宣布兩次申報未完全結案,又「重開」自願申報,其實是推出第三波自願申報,「這次是無限期的」。
為調查用銀行洗錢,國税局去國際匯兌中心Swift網站查匯款和收款人資料,也強迫銀行申報可疑存款。例如,大量購買或兌現旅行支票、銀行本票等,銀行都要報TDF90.22.47或TDF90.22.56表。一萬美元現金以上的存款或購物,銀行則要報FINCEN101到105表等。美國也是國際洗錢防治組織艾格蒙聯盟(EggmondGroup)的成員。
台灣有名的「海角七億」資料,就是美國透露給台灣的。很多人到免税天堂藏錢,再用信用卡在美國消費來逃稅,國稅局就到法院控告信用卡公司,強迫Visa、Master、American、Express交出客戶資料。據說因為資料太多,還存在國税局倉庫裡。為破獲製造國際假虧損真逃税的案伴,國稅局告金融業和大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逃稅辦法(taxshelterpackage),以逼出他們客戶的資料。
加拿大税務機制-重新認識什麼是「非税務居民』
近年全球經濟下滑,美國首先強烈針對其國民在國外的收入及資產方面的税款問題,藉以加快國家經濟體系的復甦。而在這個政策成功有效之後,其他國家紛紛參考的逐步實施類同的做法。加拿大,另一個港人移居熱點,她有意效法美國的這類的策略,而加拿大稅法與美國稅法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加拿大的稅法提供給加拿大人多一個選擇機會。加拿大人不須要放棄在加拿大的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仍可成為-「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forincometaxpurpose),當沒有加拿大所得的情況下,可以不必申報加拿大的年度個人所得稅。
―般來說,您成為非税務居民(emigrantforincometaxpurpose)是指您離開加拿大到另一個國家去定居並切斷與加拿大所有的居留聯繫(residentties)。所謂切斷與加拿大的居留聯繫可能包括:
●使您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離開加拿大
●出售加拿大的個人資產,切斷在加拿大的聯繫並在另一個國家取得及建立全面的財物及社會的聯繫
在某一年度,您若離開加拿大(甚至全年都在海外),只要仍保持著與加拿大的居民聯繫,您被視為是“事實上的居民”(factualresident),仍須就全球的所得申報所得稅。
然而,若以稅務協定(taxtreaty)之目的您被認為是另一國的居民時,您可能被認為是“推定的非稅務居民”。
與加拿大簽定稅務協定的國家有80餘國,其中包括:中國、日本、韓國、英國、法國、澳洲、新加坡等。但台灣和香港不在名單之內,與加拿大並無稅務協定。
在加拿大取得了公民身份後,若能切斷與加拿大的聯繫,可以一方面持有加拿大的公民權自由進出加拿大,同時,另一方面,卻不須申報海外所得,僅就加拿大境內的所得繳“非居民稅”即可,在稅務上成為“非稅務居民”。
但是,不是每個人都有條件成為“非稅務居民”的。譬如沒有拿到公民權之前,一旦切斷一切與加拿大的聯繫後,在稅務上雖然成了非居民,但也可能喪失了永久居留權,將來是否還有加拿大的入境權利是一個疑問。
但並不是說未取得公民權的人要成為非稅法居民,一定要繳回移民紙。
因為“稅務居民”與“永久居留權”實在是兩回事。另一方面,即使拿到了公民權後,若有配偶式未成年子女留在加拿大,也無法成為“非稅務居民”
當離開加拿大移居另一個國家,可以成為“非稅務居民”日期,
以下列三者中最「遲」的一個為準:
●納稅義務人本人自加拿大離境的日期
●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離境日期
●移民到另一國家,變成該國居民的日期
如果重返移民加拿大前之原居地再建居所時,通常自加拿大離境的當日即可視仍成為非稅務居民的日期,即使並配偶仍暫留加拿大處置其住宅亦然。
而當您移居建立永久居所的另一國家是與加拿大有稅務協定的國家(譬如美國、中國)時,成為“非稅務居民”的日期是以您一旦與該國之居留聯繫緊密到一個地步,依稅務協定,您被判定為該國的居民,而非加拿大稅務居民之日期而家。
一旦離境成為非居民應儘速通知稅務局離境日期(departuredate),因為此居留狀況的變動影響申領GST優惠及兒童福利金的資格。